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朔城区第一中学毕业证样本(15)

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《奖惩条例》予以处罚。

第六章 学生

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朔城区第一中学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。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,对教师奖惩不公平,有权提出意见。

(二)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。

(三)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。

(四)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。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。

(五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
(二)尊敬师长,行为文明、规范,友善同学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、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。

(三)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培养能力,勇于创新,立志成才。

(四)关心班级,自信、自律、自理、自强,做文明人。

(五)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。

(六)维护学校声誉,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。

第四十八条 对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、责任、事故,由学生自人承担。

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,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二年。

第七章 学校、家庭、社会

第五十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,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、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,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,同时,建立社会教育基地,充分发挥基地作用,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,了解、认识社会。

第五十一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,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。

1、成立家长委员会,制定章程,定期召开会议,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,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,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。

2、每学年至少开展4次家长会,通报学校、班级、学生情况。

3、教师做好家访工作,开好家长座谈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学校原有规章制度,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依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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